湖南省种猪场防疫技术规范
目 次
前言…………………………………………………………………………………………………… |
Ⅱ |
1 范围…………………………………………………………………………………………………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种猪场选址与基础设施…………………………………………………………………………… |
2 |
4种猪疫病监测与健康…………………………………………………………………………… |
2 |
5种猪的引进与调出………………………………………………………………………………… |
4 |
6 兽医防疫…………………………………………………………………………………………… |
4 |
7 饲养环节日常管理………………………………………………………………………………… |
5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种猪档案记录表………………………………………………………… |
7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种猪场防(免)疫程序推荐……………………………………………… |
8 |
前 言
为了提高种猪场防疫技术水平,促进种猪安全生产,提升种猪生产质量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肖兵南、周望平、杨 俊、冯小花、邱美珍、董 菲、文 平、李佑成、缪志军、李彩军、左剑波。
种猪场防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环境与基础设施、种猪疫病监测与健康、种猪引进与调出、兽医防疫、饲养环节日常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种猪饲养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51-1996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38 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技术
GB/T 18641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GB/T 19200 猪水泡病诊断技术
GB/T 21674 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法
NY/T 546 猪萎缩性鼻炎诊断技术
NY/T 682-2003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86 猪支原体肺炎诊断技术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SY 577 猪圆环病毒 II 型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NY/SY 535 猪细小病毒病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SN/T 1874 猪细小病毒病聚合酶链反应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令第153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
农业部令〔2007〕3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1999〕105号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农业部通知〔2001〕20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
农业部农医发〔2007〕10号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3 种猪场选址与基础设施
3.1 选址
3.1.1 应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NY/T 682第4条的规定。
3.1.2 应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1.3 场区环境质量符合GB/T 388的规定。
3.1.4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NY-5027第4条的规定。
3.1.5 交通便利,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3.1.6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15°。原种猪场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0m;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及牲畜集散地不少于5000m。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m。扩繁场和良种猪生产场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2000m;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00m。
3.1.7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3.1.8 原种猪场猪舍与猪舍墙面一般间距20m以上,扩繁场和良种猪生产场猪舍与猪舍墙面舍间距15m以上。
3.1.9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3.2 基础设施
3.2.1 猪场四周建有(2~2.5)m高的非通透围墙或深2.5m、宽10m的蓄水防疫沟,并有5m以上宽的绿化隔离带。
3.2.2 猪场大门入口处设宽同大门、长4.5m、深0.2m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6.0 m2人员更衣淋浴消毒室,有紫外线消毒设施、脚踩消毒池和宽同通道、长1.5m、深0.2m的消毒池。在猪舍入口处设宽于门口、长1.5m、深0.2m的消毒池。
3.2.3 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和管理区之间,并靠近围墙处。
3.3 规划与布局
3.3.1 猪场建筑物布置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3.3.1.1 管理区内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
3.3.1.2 生产区内主要包括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生长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
3.3.1.3 隔离区包括兽医工作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3.3.2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3.3.3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消毒液的腐蚀。
4 种猪疫病监测与健康
4.1 疫病监测
4.1.1 疫病监测种类
4.1.1.1 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疫病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1.1.2 其他疫病
圆环病毒病、伪狂犬病、猪水泡病、细小病毒病、萎缩性鼻炎、乙型脑炎、支原体肺炎。
4.1.2 监测时间
每年春、秋定期监测2次。
4.1.3 动物疫病监测方法
动物疫病监测方法见表1。
表1 动物疫病监测方法
监测疫病名称 |
监测方法(标准) |
高致病性蓝耳病 |
农业部农医发[2007]10号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
口蹄疫 |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
圆环病毒病 |
GB/T 21674 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法
NY/SY577 猪圆环病毒 II 型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
伪狂犬病 |
GB/T 18641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
猪瘟 |
GB 16551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
猪水泡病 |
GB/T 19200 猪水泡病诊断技术 |
细小病毒病 |
SN/T 1874 猪细小病毒病聚合酶链反应操作规程
NY/SY535 猪细小病毒病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
萎缩性鼻炎 |
NY/T 546 猪萎缩性鼻炎诊断技术 |
乙型脑炎 |
GB/T 18638 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技术 |
支原体肺炎 |
NY/T 1186 猪支原体肺炎诊断技术 |
4.1.5 监测数量
全部种公猪和原种猪场能繁母猪每次均100%监测,扩繁猪场和良种猪生产场能繁母猪每次监测的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
4.1.6 原种猪场种猪不得检出上述十类疫病。
4.1.7 扩繁猪场和良种猪场不得检出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疫病,检出的其他监测疫病感染猪应及时淘汰,并且还要跟踪监测。
4.2 临床健康要求
4.2.1 临床健康要求
种猪临床健康要求见表2。
表2 种猪临床健康要求
健康要求 |
体况外貌 |
营养状况良好,被毛光洁、光亮。皮肤柔软富弹性,色粉红(白猪),无痂垢。 |
面部指征 |
眼睛灵活有神,眼结膜粉红色,眼睑无分泌物。鼻端湿润,有凉感。 |
精神表现 |
精力旺盛,活泼,常摇头摆尾,叫声清脆。运动时,尾巴卷起,行走正常;休息时,一侧静卧。反应灵敏,呼吸均匀。食欲佳,吃食香。 |
排 泄 |
粪尿正常,尿液澄清,粪便能成型,硬而不干。 |
其他指征 |
种公猪要求品种纯正,活泼喜动,睾丸发育正常,包皮没有太多的积液。成年种公猪要性欲旺盛,爬跨主动,强劲有力;种母猪健康要求个体发育良好,无病态表现,反应机敏,生殖器发育良好。 |
4.2.2 种公猪淘汰原则
种公猪按下列原则淘汰:
a)生殖器官疾患,几次治疗不愈。
b)一个繁殖年度内配种受胎率50%以下。
c)肢蹄疾患,难以治愈。
d)体质过瘦难以恢复或因其它疾患而失去配种作用价值的。
e)有严重恶癖者,如咬人等。
f)患烈性传染病、弓形体病、钩端螺旋体病、血痢等疾病。
g)遗传疾患者。
4.2.3 种母猪淘汰原则
种母猪按下列原则淘汰:
a)肢蹄疾患久治不愈或长期瘫痪者。
b)乳房炎、子宫炎、习惯性流产及其它疾患难以治愈失去种用价值的。
c)体质过瘦难以恢复者。
d)难产母猪剖腹手术后。
e)子宫脱出者,恶癖吃仔者。
5 种猪的引进与调出
5.1 种猪引进
5.1.1 在制定引种方案前,应了解准备引种猪场的商业信誉和猪群的健康状况,所在地区猪群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引种场为非疫区,并在取得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GB 16567的规定进行检疫,有种猪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种猪系谱档案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1.2 做好运猪车辆、装前卸后工用具的消毒,防止病原跨地区传播。
5.1.3 引进的种猪要隔离(6~10)周,隔离期间,应认真观察猪的精神状态、粪便形态等各种临床表现,并进行疾病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群。
5.2 种猪的调出
5.2.1 调出的种猪必须有种猪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种猪系谱档案。
5.2.2 调出的种猪必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员按照GB 16567规定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
6 兽医防疫
6.1 防疫管理
6.1.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T 17823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6.1.2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6.1.3 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兽医工作室、药房等防疫设施。
6.1.4 按NY-5030第4条的规定使用兽药。
6.1.5 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牛、羊肉及其产品。
6.1.6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6.1.7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1.8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6.2 日常健康检查
6.2.1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诊断、治疗。
6.2.2 对疑似发生疫病的猪只,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6.3 日常清洗
道路、房舍、圈舍、设备、器皿、猪舍周边场地、粪、尿和饲料残渣必须每天清洗,粪尿及污物的处理与排放应符合GB/T 18596的规定。
6.4 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
6.5 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亡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产品。
6.6 免疫
6.6.1 疫苗来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6.6.2 不得使用过期、保藏不善或包装破损的疫苗。
6.6.3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按有关免疫操作规程免疫,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参见附录B)。
6.6.4 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按规定免疫程序免疫,应免率达100%。
6.6.5 养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6.7 疫病的扑灭
6.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种类和所辖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分别做好染疫猪群的封锁、扑杀、隔离、消毒、防治和净化工作。
6.7.2 封锁期间严禁所有猪只及其产品的流动,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病死猪按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的规定进行。封锁的解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6.8 消毒
6.8.1 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或淋浴和更换衣鞋。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每周消毒一次。
6.8.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场大消毒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1~2)次。
6.8.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6.8.4 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立即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后,至少空圈(5~7)天后再进猪。
6.8.5 产房要定期实施消毒。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也应严格消毒。
7 饲养环节日常管理
7.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病原体污染,符合NY5032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定。
7.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7.3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7.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
7.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
7.6 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7.7 肉猪可食用组织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超过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指标。
7.8 种猪场饲养区不得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
7.9 严格控制人员进入猪场,必要时经场长许可,须经洗澡、消毒、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7.10 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
其它动物的疾病。
7.11 猪场的每个消毒池每周更换一次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7.12 档案记录
7.12.1 建立种猪防疫档案(见附录A),其内容包括:种猪来源,种猪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兽药使用情况,消毒情况、疫病免疫、监测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无害化处理情况。所有记录应长期保存。
7.12.2 建立种猪籍卡,做到一种猪一卡一号,记录种猪只的编号、出生日期、外表、生产性能、免疫、检疫、病历等原始资料。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种猪档案记录表
A.1 种猪档案记录表见表A.1。
表A.1 种猪档案记录表
种猪基本情况 |
种猪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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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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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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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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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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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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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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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生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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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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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记录 |
日 期 |
疫苗名称 |
疫苗来源 |
批号 |
接种剂量 |
接种方法 |
接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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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记录 |
日 期 |
消毒对象 |
消毒剂 |
剂量 |
消毒方法 |
消毒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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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监测记录 |
日期 |
猪瘟 |
高致病性蓝耳病 |
口蹄疫 |
圆环病毒病 |
伪狂
犬病 |
细小病毒病 |
猪水
泡病 |
萎缩性鼻炎 |
乙型
脑炎 |
支原体肺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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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病史记录 |
发病日期 |
病名 |
预后情况 |
实验室检查 |
原因分析 |
使用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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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记录 |
处理日期 |
处理对象 |
处理数量 |
处理原因 |
处理方法 |
处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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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种猪场防(免)疫程序推荐
B.1 种猪场防(免)疫程序推荐见表B.1。
表B.1 种猪场防(免)疫程序推荐
仔猪 |
7日龄 |
喘气病(支原体)疫苗 |
15日龄 |
水肿疫苗 |
20日龄 |
猪瘟单苗 |
25日龄 |
链球菌Ⅱ型疫苗 |
25日龄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
60日龄 |
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苗 |
80日龄 |
口蹄疫 |
后备母猪 |
配种前1日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
配种前15日 |
乙脑疫苗 |
配种前20日 |
猪瘟单苗 |
配种前30日 |
猪细小病毒、伪狂犬、蓝耳病三联苗 |
配种前45日 |
口蹄疫 |
配种后40日 |
链球菌Ⅱ型疫苗 |
产前40日 |
伪狂犬、大肠杆菌 |
产前15日 |
大肠杆菌 |
经产母猪 |
配种前1日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
产后15日 |
口蹄疫 |
产后20日 |
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苗 |
产后25日 |
链球菌疫苗,猪细小病毒、伪狂犬、蓝耳病三联苗 |
配种后40日 |
链球菌Ⅱ型疫苗 |
产前40日 |
伪狂犬、大肠杆菌 |
产前15日 |
大肠杆菌 |
种公猪 |
3月1日、9月1日、12月1日 |
口蹄疫 |
3月6日 |
猪瘟单苗 |
3于16日 |
猪细小病毒 |
3月21日 |
猪伪狂犬 |
3月27日 |
链球菌Ⅱ型疫苗 |
3月27日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
9月11日 |
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苗 |
9月16日 |
猪细小病毒 |
9月21日 |
猪伪狂犬 |
9月27日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链球菌Ⅱ型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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